长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第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865号)文件,批准将长宁县长宁镇曙光村1、2、6、12组,白合村2组,三村村5、6、7组,北郊村2、4、5组,大坪村3、4、7、10、11组,龙窝村5、6组共计45.956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原有3.3490公顷建设用地,共计49.3050公顷土地一并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长宁县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我县于2018年9月21日收到该批准文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长宁县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长宁镇曙光村1组0.5269公顷,其中:耕地0.45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5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2组0.2963公顷,其中:耕地0.26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5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6组0.2911公顷,其中:耕地0.25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8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12组0.009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99公顷。
长宁镇白合村2组3.2857公顷,其中:耕地1.6351公顷,园地0.0545公顷,林地0.4601公顷,其他农用地0.4298公顷,建设用地0.7062公顷。
长宁镇三村村5组0.8466公顷,其中:耕地0.0769公顷,园地0. 40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建设用地0.3553公顷。
长宁镇三村村6组0.1614公顷,其中:耕地0.1049公顷,园地0.04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2公顷。
长宁镇三村村7组0.3663公顷,其中:耕地0.26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2公顷,建设用地0.0595公顷。
长宁镇北郊村2组0.7123公顷,其中:耕地0.5234公顷,林地0.12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7公顷。
长宁镇北郊村4组6.6699公顷,其中:耕地3.7929公顷,园地0.2395公顷,林地1.6907公顷,其他农用地0.***28公顷,建设用地0.3040公顷。
长宁镇北郊村5组7.5910公顷,其中:耕地4.6544公顷,园地0.29***公顷,林地0.9215公顷,其他农用地1.5783公顷,建设用地0.1404公顷。
长宁镇大坪村3组22.4662公顷,其中:耕地8.3547公顷,林地11.5078公顷,其他农用地1.4702公顷,建设用地1.1335公顷。
长宁镇大坪村4组0.1251公顷,其中:耕地0.10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9公顷。
长宁镇大坪村7组3.2711公顷,其中:耕地0.9175公顷,园地0.0776公顷,林地1.97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32公顷,建设用地0.1494公顷。
长宁镇大坪村10组0.7590公顷,其中:园地0.7590公顷。
长宁镇大坪村11组0.8198公顷,其中:耕地0.0537公顷,林地0.75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8公顷。
长宁镇龙窝村5组0.4400公顷,其中:林地0.2958公顷,建设用地0.1442公顷。
长宁镇龙窝村6组0.66***公顷,其中:园地0.2284公顷,林地0.0815公顷,建设用地0.353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为2.82万元/公顷,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5号)的标准执行。
人员安置主要采取农转非安置方式。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各被征地村社具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地点,由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告。
五、其它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工商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土地房屋产权证书、采矿、户籍注册变更、环保、种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以实物调查成果为准。
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任何补偿。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