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起实施
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安排专门警力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入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等方式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或者有关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对物品、设备等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破坏。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于五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的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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