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陈亚松与钱红静重复结婚登记行为的决定
申请人:陈亚松,男,1978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件号:321086************。
钱红静,女,1981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件号:321282************。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共同向本机关提出撤销重复结婚登记行为的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经过调查核实:陈亚松与钱红静二人于2004年12月22日在八圩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陈亚松与钱红静在2012年办事时发现,2004年12月22日领取的结婚证遗失了,又于2012年8月10日在靖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证字号为J321282-2012-003775的结婚证,从而造成重复登记的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取得陈亚松与钱红静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004年12月22日和2012年8月10日的结婚登记档案、2012年8月10日的离婚登记档案、撤销重复结婚登记行为申请书、承诺书、谈话笔录。
因陈亚松与钱红静已于2004年12月22日结婚登记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10日重复结婚登记办理的字号为J321282-2012-003775结婚证,不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靖江市民政局撤销重复结婚登记行为工作规范》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撤销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10日重复结婚登记行为。
靖江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