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社会培训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升培训质效,促进我县培训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开展。现就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组织(含企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开展培训工作所需要的自有或长期租赁的办公和教学场地、设备设施等基础条件,符合防火、电力、照明、通风等要求;有与申请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正版教材;能为培训考核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具备承接长期性、稳定性技能人才培养的能力,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符合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条件。
(四)具有满足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师资队伍,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须在培训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兼职教师需提供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任教协议),所学专业或职称(职业资格)标注专业(工种)与拟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
(五)拟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需配备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和工作人员。专职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所学专业或职称(职业资格)标注专业(工种)与拟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
(六)有满足培训信息化管理的设施设备。专人负责系统实名制数据信息报录,实现从报名、培训、考勤、考核、资金申请到补贴全过程网上管理,具备与管理系统相配套的设备。能提供满足培训日常管理需求的监控录像设备。
二、备案材料
1、利津县职业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见***);
2、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培训机构自有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机构培训工作规章制度及办学场所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6、教师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相关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
7、专职教师社保缴费证明,兼职教师与培训机构的任教协议。
三、备案流程
本次备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8日,各培训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需加盖单位印章。
经审核无误后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我县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备案要求
各培训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并对所有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电话:0546-5682327
地 址:利津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一楼101室
***:利津县职业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docx
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