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及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将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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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30日发表
9月4日,记者在市司法局了解到,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征求
在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中,对已完成确认工作的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持有的执法证和监督证,将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证件有效期延长期间,可继续持原执法证和监督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证件有效期延长期间,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或监督证的,可以凭所属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在执法活动中向行政相对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工作。完成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部门现阶段可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并申请考试,待司法部证件样式确定后,再行启动发证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记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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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14:00:1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