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资源林政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局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公示内设执法机构所属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第十条 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事项。
第十一条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十二条 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四条 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监督方式。公开机关纪委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接收并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主动公示市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许可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方式、监督部门、咨询渠道、投诉方式、是否收费、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以及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八条 通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予以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对象、征收数量、征收依据、征收方式、缴纳时间、减免政策等;
(五)行政收费。行政收费对象、收费金额、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缴纳时间、减免政策等;
(六)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公开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政府文件。利用政府公报、林业情况交流、林业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新闻媒体。利用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二十四条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五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 公开时限: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按照 “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公开期限。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各执法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 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推送。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林业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