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门店招牌审批改备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市民办事,市城管委决定将门店招牌设置由行政审批变更为备案,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减少申请资料提供、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群众满意度。
据了解,门店招牌设置事项,由行政审批制变更为事前备案制,将原市区两级审批的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调整至各城区办理。
门店经营者招牌设置,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向区级备案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门店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门店招牌设置实景效果图2份、门店招牌设置地点原始照片共4份资料。在全市电子证照共享基础上,市场主体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针对市政务中心开展的涉及门店招牌的“一事联办”事项,可免于提供门店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在方便市场主体的同时,市城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服务监管工作,除了按照相关要求提前介入、***服务,避免市场主体未按要求设置,造成经营损失外,也将强化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后的门店招牌应加强巡查,确保门店招牌设置与备案内容相符;对恶意违规的,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