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制度试行办法出台
针对当前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县委出台《关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和函询的试行办法》,扎实推进干部监督关口前移,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试行办法》于2012年4月24日起在全县开始施行。
附:关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和函询的试行办法
(长发[201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和函询,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从严教育管理干部原则;
(三)以人为本,惩前毖后原则;
(四)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但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对其进行诫勉:
(一)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渠道反映涉及领导班子突出问题以及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突出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二)在组织考察中,群众评议较差,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不高,基本满意票和不满意票达到1/3或不满意票达到20%的,领导干部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到1/3或不称职票达到20%的;
(三)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核实,问题性质较为严重的;
(四)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相关审计工作中发现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在干部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被民主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六)应对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重大疫情等),因决策失误、组织不力、处置不当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因一票否决事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执纪检查和综合考核考评中,被发现存在较为突出的违规问题,或因执行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而受到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需要诫勉的。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诫勉对象。县委组织部商县纪委提出拟诫勉对象,并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经县委同意,确定诫勉对象。诫勉对象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诫勉对象为领导班子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时被确定为诫勉对象。
(二)进行诫勉谈话。县委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约谈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向。
(三)下达《诫勉通知书》。县委组织部在诫勉谈话同时,下达《诫勉通知书》。对领导干部下达《诫勉通知书》时,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其所在的党委(党组)。诫勉期限为六个月,从《诫勉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四)督促整改。被诫勉的领导班子在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被诫勉的领导干部在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进行深刻的自我检讨,积极整改。诫勉对象在《诫勉通知书》下达七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对诫勉对象整改过程进行***督查。
(五)组织考察。诫勉期满,由县委组织部商县纪委派出联合考察组,对诫勉对象进行专项考察,广泛征求意见,形成考察材料,向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汇报。
(六)解除或延长诫勉。对经考察合格的,报经县委同意,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按期解除诫勉;对经考察不合格的,报经县委同意,延长诫勉期,延长期一般为六个月。
第七条 领导班子被诫勉,班子成员在诫勉期内不得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提拔重用;被诫勉的领导干部在诫勉期内不得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提拔重用。
在《诫勉通知书》下达的当年,领导班子被诫勉,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均不得评为优秀,地方或单位不得评先表模;被诫勉的领导干部在《诫勉通知书》下达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评先表模。
对延长诫勉期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经组织考察,仍不合格的,实行组织处理;对诫勉期内出现新问题,经调查属实的,采取组织措施。
第八条 通过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渠道反映关于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干部个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县委组织部商县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书面形式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在收集相关问题后,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下达《函询通知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日之内必须按要求书面报告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必须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相关问题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作出说明。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回避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纳入诫勉对象。
第九条 县委管理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党外干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所管理的班子集体和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县纪委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