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111054089
产品名称:小青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深圳市都市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399号(株洲市第十三中学食堂)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25日,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青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1年12月08日,该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小青椒”出具《检验报告》。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从株洲兄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以8.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小青椒”共15公斤,其中2公斤于2021年11月25日由抽检公司以8.4元/公斤购买用于抽检样品,剩余的13公斤由当事人食堂值班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现场在经营场所销毁,无库存,无下架、封存及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有问题,可能是种植土壤污染导致。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固定好有资质的供应商送货等。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食品经营者,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我们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