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7号)
为有效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28号)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来团返团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指出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来团返团前,无论通过境外直接进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必须自觉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的宾馆酒店提前如实申报,做好健康登记。各相关社区(村)、接待单位、宾馆酒店要将入境人员信息及时向当地防控指挥部和公安机关报告。未按要求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境外来团返团人员必须自觉配合属地落实疫情防疫措施,对未在外地集中隔离的境外来团返团人员,由县防控指挥部安排车辆“点对点”接返,抵团后一律集中隔离14天,并接受核酸检测等医学健康筛查。隔离期间食宿费用自理。对已在外地集中隔离期满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境外来团返团人员,及时纳入社区(村)防控体系,居家隔离14天。
三、确诊病例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四、对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境外来团返团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防控指挥部和各乡镇防控指挥部组织对本辖区3月1日以来所有境外来团返团人员进行排查登记,每日上报县防控指挥部;县直各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所有3月1日以来境外来团返团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并实行动态更新,每日向所在社区(村)报告排查信息。
六、全县各法人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提前报告出境人员返团行程和身体健康状况。广大居民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入境人员,积极向县防控指挥部和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3月19日起执行,由各乡镇及城区防控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和疫情防控指挥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团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