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函〔201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宜昌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宜昌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市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利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探索市内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排放特点,为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基准资料为2017年度。
三、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宜昌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 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的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按照《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执行。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砷、铬。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已按照原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二) 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农业污普优先利用第三次农业普查结果。
2.普查内容:农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湖)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专项专题普查内容。
配合省污普办开展湖北省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污染源专项普查以及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领域的专题普查,配合全省进行总磷污染源专题普查。
四、技术路线
遵循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的原则,分类确定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路线。通过发放表格、数据共享、抽样观测和科学估算等方式分别获取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利用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取产排污数据。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污普办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水质水量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排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噁英污染源,优先共享2017年监督性监测的有效数据。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配合省污普办做好重点区域、流域专项专题普查。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宜昌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相关污染源进行调查,形成专题报告。
五、组织实施
严格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污染源普查质量和结果负责。
(一)组织机构。按照宜府办发〔2017〕***号文件要求,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污染源普查任务清单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拟定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按国家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购买第三方服务。鼓励高校、镇村级基层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实施步骤。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四个阶段,宣传动员、普查培训、质量保证工作贯穿实施全过程。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等工作,2018年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清查建库工作和深入开展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1)市、县两级成立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县级普查方案经县(市、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编制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2.清查建库。
(1)开展各排污单位的清查工作,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2)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调查和水质水量监测。
(3)开展锅炉调查,建立锅炉台账。
(4)划分普查小区、明确区划代码和小区普查负责人。
3.全面普查。
(1)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工作。各县(市、区)选聘责任心强、政治素质过硬、熟悉环保知识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组织开展普查人员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开展入户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组织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报表填报、录入和上传工作,分类指导手持移动终端、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的填报工作,发现技术问题及时上报。
(3)数据审核。开展普查数据审核,进行污染源普查质量抽查。市、县两级分别按不同类型和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通过实测与综合分析,对普查报表数据进行核算,对缺失和错误的数据补充监测,对需要补充的内容填写完整,初步完成系统数据录入。
(4)数据汇总上报。完成全市普查报表的数据录入,开展数据汇总和审核后,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本市污染源普查快报上报省普查办。
4.总结发布。
(1)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县(市、区)污普办将工作报告上报市污普办,迎接省和国家对本市普查工作的验收。
(2)发布普查成果并提出利用建议。将普查工作和普查数据进行总结,形成普查总体报告。在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的技术上,开发建成污染源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总体安排,进行普查结果发布。
(3)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对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三)普查培训。根据省污普办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参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以集中面授为主,远程培训、多媒体课件学习为辅的方式进行,采取分级、分类、分期的方式具体实施。市污普办负责组织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各地污普办负责普查员培训。
(四)宣传动员。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主流媒体和两微等新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市、区)两级普查机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刷、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七、质量管理
各地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的必须重新调查。
坚持依法普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依规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机构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密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宜昌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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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提供市级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登记信息,配合审核其基本信息、生产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负责提供工业行业发展有关数据、报告和规划文件等,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流量数据和常住人口数据,审核移动源普查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国土资源数据、报告和信息。
市住建委:负责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等抽样调查;提供城区在建建筑、市政项目信息数据,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专班,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全市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提供全市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负责审核管辖区域内船舶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基本名录和普查信息,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审核相关数据;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提供农业普查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水利水电局:负责提供全市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水质水量数据、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相应污染源调查和数据审核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助提供全市医疗机构基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提供污染源普查所需的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农业普查以及统计年鉴等相关统计数据资料;提供统计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服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参与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估和分析。
市规划局:负责配合审核全市建设项目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城管委:负责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设施普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调查林业生产领域有关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
市移民局:负责审核三峡后续项目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特种机械登记和使用信息;负责全市锅炉名录清查工作,建立全市锅炉名录库,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注册登记信息,提供污染源基本单位中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全市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目录和普查信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职责企业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负责审核管辖区域内船舶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基本名录和普查信息,审核营运船舶数据,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审核工作。抄送:市委有关部门。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央、省属在宜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