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3201号案原告伍于欣诉被告周妙成黄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妙成: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3201号案原告伍于欣诉被告周妙成、黄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320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周妙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6年3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予伍于欣;二、驳回伍于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周妙成负担623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6230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