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含三公经费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2020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总表
二、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三、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四、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政府性基金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
九、政府购买服务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政府经济分类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表
第三部分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2020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调查摸底、房地产产籍核实和被征收人情况调查工作。
(二)配合协助征收管理部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
(三)负责征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和服务性工作。
(五)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资金申拨、划转、发放和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征收房屋回迁安置工作。
(七)负责征收地块信访稳定工作。
(八)负责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一)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总表
二、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三、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四、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政府性基金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
九、政府购买服务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政府经济分类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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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2020年收支总预算744.54万元,比2019年收支总预算增加70.43万元,本单位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主要变动原因是人员支出及保险基数变动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变化。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34.54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713.3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费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17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关于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公务接待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万元。 2020年预算数比2019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及公务接待费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 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34.54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70.43万元。原因是人员支出及保险基数变化。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公务用车辆0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0年本部门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资金10万元,达到目标的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