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区属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13〕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分阶段对我区各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格及代理记账业务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经区财政局审批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本期检查机构名单详见***1)。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
(二)检查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会计从业人员是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抽查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书面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抽查代理记账公司服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告;
(六)调查代理记账公司的收费标准;
(七)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公示情况。
三、检查方法及实施时间
检查采取自查和区财政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7月1日—7月10日)
代理记账机构要按照区财政局确定的检查内容,对本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于7月11日前向区财政局(岭南大道北80号2号楼506室)报送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2);
2、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自查表(详见***3);
3、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选)及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专职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5、2018年度会计年报、代理记账工作总结(2019年获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除外);
6、客户名册表、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二)检查阶段(7月15日—8月14日)
区财政局将在代理记账机构自查的基础上,聘请佛山市瑞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按照区财政局确定的检查内容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实施时间:从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止,具体检查时间将会提前3日通知被检查企业,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备查:
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件;
2、营业执照;
3、机构简介(成立时间、从业人员数量、代理户数、客户类型等);
4、《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一览表》,并提供专职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专职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在本机构购买社保的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6、一份以上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合同;
7、代理记账机构2018年1月到2018年12月的会计资料,如有必要,将追溯以前年度(2019年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仅需提供2019年6月份的会计资料);
8、代理记帐机构代理的其中1户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会计资料,如有必要,将追溯以前年度(2019年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仅需提供代理单位2019年6月份的会计资料)。
四、其他
为保证现场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请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在现场配合检查工作。
***:1.2019年禅城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名单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