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办法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管理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划定新建堤防护堤地范围、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审批、强化日常管理巡查和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全市河道堤防管理。
《办法》指出,各级要进一步健全河道堤防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交通、城市综合管理、海事、航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组织建立群众性河道堤防巡查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的河道堤防开展日常巡查。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备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办法》明确划定新建堤防的护堤地范围,即:市区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已建成堤防的护堤地按照原依法划定的范围执行。
《办法》强调,在河道、滩地、堤防或者护堤地上建设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将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办法》还规定,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在河道、滩地、堤防或者护堤地上作业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开采砂石土料,应当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河道堤防工程的行为,区(县)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巡查监管,依法查处辖区内妨碍河道堤防管理、破坏河道堤防工程的案件;对跨区(县)行政区域或者影响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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