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龙岗区段交通疏解工程布吉段结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深审授〔2007〕3号授权审计通知书、深龙审通〔2011〕336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1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7日,对深圳市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龙岗区段交通疏解工程布吉段结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号线公司)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由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5月批准建设,批准文号为发改投资〔2006〕572号。根据市发改局《关于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总概算的批复》(深发改〔2008〕743号),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13.18亿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投入56.22亿元,其余由三号线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其中:交通疏解工程(含特区内及龙岗区段)概算投资为45 803.82万元。
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龙岗区段交通疏解工程线路总长度为26.15公里,工程内容包括:道路疏解工程、临时桥梁工程、挡土墙工程、交通设施工程、道路排水及照明工程等。该工程划分为南湾、横岗(含盐排铺轨基地交通疏解及治超检查站迁建工程)、龙城、龙岗及布吉5个标段组织施工,本次审计范围为其中的布吉标段的建安工程结算。
该标段工程建设及报审单位均为三号线公司,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市政工程咨询中心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单位。根据龙岗区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3号线工程龙岗段及国道205深圳段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该标段工程由三号线公司委托布吉街道办代建,工程施工由三号线公司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采用无标底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抽签法定标,确定中标单位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为5 800万元(暂定),施工合同由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于2007年4月开工,2008年8月竣工,经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结算经三号线公司及深圳市航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审造价为35 969 570.17元(已剔除不属本次送审范围的管线迁改工程及绿化迁移工程造价),经审计,审定造价为30 836 102.83元,核减造价5 133 467.34元,核减率为14.27%。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该工程所使用的资金为深圳市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建设资金。截至审计日,三号线公司共收到区财政局拨入深圳市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建设资金53.2175亿元。本次审计的交通疏解工程建设资金均由三号线公司从深圳市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建设资金中拨付至各街道办,由各街道办代为支付。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该工程存在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财务管理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5 133 467.34元。主要原因是:1.因报审结算部分工程量多计,核减工程造价846 196.87元 ;2.因报审结算部分子目综合单价偏高,核减工程造价2 066 162.94元 ;3.施工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5%计取的交通维护等协调配合费,因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资料,由此核减工程造价1 762 321.66元;4.其他(如规费、税金等)核减458 785.87元。
(二)建设(代建)及监理单位未如实核定工程量。主要事实如下:
1.签证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7月6日召开的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3号线前期工程协调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过路管会议纪要)关于明确电力过路管施工责任划分的要求,各交通疏解施工单位负责破除所有车行道内的路面(包括开挖、回填及恢复),管线施工单位负责布放过路管。
审计发现,由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地铁3号线交通疏解工程(布吉段)破除车行道内电力过路管处路面(包括管沟开挖与回填、管道混凝土包封保护、路面恢复及铺设临时过车钢板等,下同)三方现场联测记录单(编号为123号,以下简称过路管联测单)中所确认的工程量与过路管会议纪要、施工图纸要求及现场施工图片所反映的情况不符,过路管联测单中所确认的工程量远远高于按过路管会议纪要及施工图纸计算得出的工程量。原因是过路管联测单将车行道以外的管沟开挖、回填工程量也计算在内,甚至还计入了设计未要求施工的车行道以外的管道混凝土包封保护、路面恢复及铺设临时过车钢板等的工程量。
经建设(代建)、交通疏解施工、电力管线施工、监理等单位重新审核,过路管工程量由联测单中确认的414米按实调整为255.55米,调减率为40.93%,由此核减工程造价498 840.55元。
2.部分工程存在重复签证现象。经查,地铁3号线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布吉段)(由我局另行审计)破除车行道内电力过路管处路面(包括管沟开挖与回填、路面恢复等)工程量计算书(编号为LG-BJ-GJ001)所确认的工程量与上述过路管联测单所确认的工程量完全重复,重复工程量为112米,涉及虚报工程造价18 256.82元。
上述行为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浪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5 133 467.34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的工程造价5 133 467.34元予以调减,以审定30 836 102.83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建设(代建)及监理单位未如实核定工程量的处理意见:
1.关于建设(代建)单位未如实核定工程量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应加强对代建、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管理,对现场签证等结算资料认真复核,避免出现失实的结算资料,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关于监理单位未如实核定工程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交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由我局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