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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4日发表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实现公民利益和公共福利最大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及《关于印发

  第二条 政府部门及财政供养单位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服务主体”),具体包括:各级财政全额拨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社团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承接服务主体”)。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稳妥有序。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力保障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探索创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一)区财政局负责牵头拟订我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制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目录,监督、指导购买服务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和监管规则,牵头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区编办负责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与部门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编制管理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区发改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四)区民政局负责核实承接服务主体的相关业务资质及条件,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年检及规范化建设。

  (五)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六)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购买服务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会同区财政局细化购买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建立本单位购买服务项目库,对承接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三章 承接服务主体条件

  第六条 作为承接服务主体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参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项目前一年年检合格;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参加上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参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项目。

  (六)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项目涉及领域应与其被核准的业务范围相符。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一)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不得参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项目。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社会组织,不得参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项目。

  (三)弄虚作假、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项目。

  (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社会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具备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

  (二)进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的目录》的。

  (三)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

  (四)承接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完成任务较好,绩效评价高的。

  (五)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获得部、省、市、区级荣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的。

  第四章 购买内容、目录及方式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特定事项外,属于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等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条 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一)公共服务。文体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人才服务、行业管理与服务、社区事务等领域和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公益服务。专业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残疾人帮扶、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公益服务。

  (三)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技术服务。

  (四)政府消耗性服务。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会议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主体应依据指导目录及时确定并按规定公布本部门(单位)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服务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承接服务主体不得转包。

  (二)补助或奖励。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政府通过给予资金支持来降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具备购买能力,或弥补特定社会组织的生产成本,提高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主体应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按规定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采取补助或奖励方式的,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采取其他方式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主体后,购买服务主体应及时与承接服务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及时验收结算。承接服务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主体应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前15天,在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hzz.zhuhai.gov.cn/)公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社会组织登陆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在相关栏目查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项目预算金额、项目起始时间、政府采购服务目录、信息发布日期、政府职能转移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同时填报并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情况介绍表》,方便各购买服务单位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承接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主体自社会组织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购买服务主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购买服务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主动将购买服务相关的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评价范围包括购买服务主体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购买服务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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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20:53:1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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