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11年2月21日至3月4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11年2月21日至3月4日(期间周六、日不发放)。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二、发放地点:
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
三、发放办法:
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考生,根据当年报名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1),携带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
②学历(位)证原件、
③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
④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办理资格条件审核手续(报考条件详见***1)。审核合格者发放相关资格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登记表须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切勿遗失)。
考试合格考生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具委托书,列明委托事项,代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深圳市考试院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1
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并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报考初级,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
(二)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专业工作满4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博士学位。
以上报考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委认可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专业证书无效;从事统计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