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高全电器灯饰有限公司年储存30万件节能电器灯饰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7〕80号
广州高全电器灯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储存30万件节能电器灯饰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所述,你公司拟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工业一路5号建设年储存30万件节能电器灯饰仓储项目,总占地面积92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8999平方米,主要建筑为1栋1层厂房(A2-1)及1栋1层仓库(A2-2),项目主要经营节能电器灯饰储存,年储存量为30万件。项目员工10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禁在中午及夜间休息时间施工,应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同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确保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不受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此外,应做好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和围闭工作,增加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次数,建筑材料和废料应密闭运输,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需清洗,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余泥渣土应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堆放、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加强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施工地面水严禁乱排、乱流,施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施工中。同时,应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护措施,减少因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约4.5吨/天。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为10吨/天)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严者后排入附近下水道,最终汇入西福河。
(三)合理设置污水处理站位置,并做好绿化,确保项目边界臭气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20)。
(四)合理规划项目内道路,对运输车辆合理组织和疏导禁止鸣喇叭等,同时做好必要的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少量污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规定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六、本项目涉及国土、规划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