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水事件频发安全教育仍需加强
暑期期间,孩子溺水事件频频发生。溺水悲剧背后,是父母掩面痛哭的泪水,一个个家庭难以抚平的创伤。近日,记者获悉,从化法院梳理了近三年审理的未成年人溺水案件,分析典型案例,避免悲剧的再次上演。
散学典礼后戏水溺亡
1998年出生的阿婷,从小就是一个乖乖女,从不让家长操心。2012年7月7日是学校举行散学典礼的日子。炎热的天气让阿婷也产生了去水边玩玩的想法,她和10多名同学约好,散学典礼后去水库玩水。散学典礼后,阿婷等12名同学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来到了5公里外的水库。水的清凉、假期的到来,让大家都玩的很开心。但是越玩越兴奋的阿婷渐渐远离了同学,远离了浅滩并最终溺水身亡。阿婷溺水后,悲痛欲绝的家长将阿婷就读的学校、负责水库管理的当地镇政府及供水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学校散学典礼结束后,学生应放假回家,学校对学生放假(学)后的行为没有管理责任,且阿婷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明知学生要到涉案水库游泳而没有及时制止及通知家长,以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足,因此学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地距离学校数公里,周围是山林,作为水库,不能苛求其实行封闭管理,阻止外人进入。在水库路口和四周已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相关管理单位已尽管理、警示义务,有关损害后果不应由供水公司和镇政府承担。
打球后水库洗澡溺亡
2012年7月3日,生性好动的阿鹏与同学约好打篮球。一番竞赛之后,满身大汗的阿鹏与同学为消暑降温,一起来到附近的水库游泳戏水。期间阿鹏因体力不支,抽筋溺水身亡。后阿鹏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水库承包方某供水公司及镇政府对阿鹏的溺水身亡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水库距村庄、学校等数公里,附近为山林,水库路口设有“水厂重地闲人免进”、“严禁钓鱼、游泳、放牧、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牌,水库周围也有警示标志。水库承包方某供水公司及镇政府已尽管理、警示义务,有关损害后果不应由某供水公司及镇政府承担。
探亲路上河中戏水溺亡
2012年8月7日,阿裕、阿菁两姐妹等三人到其姑丈家,途经我市吕田镇塘田村“古田河”时,三人下河游泳,因河流急速,形成漩涡,致使三人溺水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某水峡公司在该河道开挖建设,收窄河道,致使河道水流加急,形成漩涡,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既无设置明显标志,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遂以经济社及某水峡公司负有管理过失为由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认为阿裕、阿菁等人为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忙于生计未尽到照顾、保护和管理的监护职责,对子女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法院酌定家长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80%的责任。某水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相关河道进行了部分改造,将河水改向,因主河槽改造形成的深水坑成为潜在的危险区域,歇业后未对河道恢复原貌。该河道周围并无护栏及其他障碍设施,也无明显警示标志,作为河道的原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黄家裕、黄晓菁与潘康榕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发生溺水意外的孩子一般在12岁左右,他们认知能力有限,好动爱玩,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对不明水情的河边、鱼塘、水库等危险认识不足,于是在结伴外出游玩时容易出现意外。近三年来,从化法院每年都受理了数起儿童溺水案件,这些儿童溺水案件九成发生在暑期,这是由于正值夏天,天气炎热,加上孩子放假,家长又疏于管教。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造成此类意外的高发。为此,从化法院提醒,家长们平时给孩子做好预防工作很重要,告知孩子河边、水塘、鱼塘等不明水情的地方不能去,会存在哪些危险。而在水库,水塘、河边,相关责任人最好能设置安全警示牌,这种警示,或许能挽救一个孩子的生命。(文/记者黄雅婷 通讯员陈亮 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