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工作
明确目标强化扶助实效。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全面诊治,确保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100%,个人医疗自负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
财政全额资助参保费用。明年起,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
整合资金全域精准发力。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基金,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扶助,市级财政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区)医疗扶助基金兜底。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报费提标扩面。筛选37个病种予以门诊补助特惠政策;增加乙肝、子宫肌瘤、乳腺增生等6种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按2000元/年/人实行限额结算;增加多器官衰竭、艾滋病、急性心肌梗塞等6种二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医疗扶助基金解决30%,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不超过10%;对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特殊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对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
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和即时结算模式。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个人不缴纳住院预付款,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严控医疗保险目录外用药比例。住院贫困患者在县(区)域内就医,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5%以内;在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10%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对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全额报销;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现行各类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70%、50%给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