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区实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现将我委下放、调整、委托各区实施市级行政职权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承接部门
除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审核,签订、变更、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收(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计收),闲置土地处置和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等6项涉及供地和闲置土地处置业务需待市政府进一步明确意见后再确定实施方式外,我委将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中涉及国土规划的72项行政职权事项(详见***)下放、调整或委托由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实施时间
上述72项事项中,下放和调整类事项自2018年2月9日起,委托类事项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本通告公布前,我委已经受理的案件,继续由我委办理。
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三、责任划分
(一)对下放和调整类事项,由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实施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对委托类事项,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部门追责。受委托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部门自行承担。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调整由各区实施的78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pdf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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