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新修订
张家口新闻网讯 河北省物价局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修订并印发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号冀价经费[2014]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
据了解,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收费权限及收费标准均提出了严格要求,其中第十六条直接提出“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本报曾对我市各小区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后不能及时退还的现状进行了相关报道。当前我市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已成为一种业内“潜规则”,而且各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并没有统一标准,收取额度少则千余元,多则两万元,待业主装修完毕后,物业要么以业主随意改动水、电管路等为借口扣除保证金,要么强行要求将这笔费用冲抵次年的物业费。事实上,物业服务企业主要任务是对小区业主提供各项服务,并不具备对违规装修业主的处罚权利。如果物业人员发现小区业主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城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届时我市物业公司将一律不得向小区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至于对仍在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物业公司的惩处办法以及对违规装修业主的管理规定,市物价局将与住建局等部门会同协商,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另外,对于物业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的具体标准,市物价局也将于近日确定,本报将对此进行持续关注。(王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