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取消或停征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日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我市取消或停征21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1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这是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的。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取消或停征的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1项,涉及沧州市本级征收的项目有21项。其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检验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收服务并收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认证费、检验费。取消或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卫生计生部门的预防性体检费和民政部门的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
据悉,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