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成2018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调整工作
近日,市社保局按照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2018 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60 号)文件要求对全市享受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退休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
此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 个等级共304 人。其中,享受完全护理的老工伤人员14 人,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费229.05 元;享受大部分护理的老工伤人员81 人,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费183.23 元;享受部分护理的老工伤人员209 人,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费137.43 元。
根据文件规定,伤残1-4 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 元,但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根据上述原则,全市符合条件的1011 人享受了伤残津贴调整,人均增加了33.16 元。
此次在时间紧、其它工作任务重的情况,市社保局积极响应,重新规划工作计划,及时与信心中心沟通、协调,在信息中心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此项惠民政策,确保国庆后拨付到工伤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