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3个月成职场新人一道坎如此行规看似合理却不合法
临近年底,各大高校的毕业生们又开始进入了新一轮的求职期。作为求职者,首先碰到的事情就是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小倪在网上应聘秀洲区一家外贸公司的助理职位,公司方面有了回音。但是当她昨天去和人事经理谈时,对方提出的条件却使她又泄了不少气:试用期3个月,每个月工资600元,转正后月薪1200至1500元。
“试试看”是单位省钱手段?
小倪告诉记者,之前她在一家电子公司做文员,试用期工资低不说,到了快转正时却被告知公司招到了比她更合适的新人,结果只能另谋高就。如今面对每月400多元的房租和水电费,失望之余仍应允了对方条件的小倪表示,没办法的时候就只能是边工作边向家里要求“支援”。
有很多人都遭遇到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问题,某企业的人事部经理也承认,现在不少企业在招工时都要“先试试看”,先试工,后雇佣比较适合企业的用工实际,而试用的话钱肯定多不了,反正应聘的大有人在,嫌钱少大可以走人。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一些用人单位用新招的人取代即将转正的老员工,“试用期”就变成了一些企业省钱的手段。
“3个月行规”实际不合法
试用期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经常遇到的问题。现在,“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行规”,而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据了解,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聘
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更要注意了,在试用期内也应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权益。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