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引智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嘉人社〔2017〕131号
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 | 文件 |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嘉兴市财政局 |
嘉人社〔2017〕131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引智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引智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9日
嘉兴市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
“引智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更大力度引进域外人才智力,现就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配套资助“引智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配套资助“引智项目”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三条 嘉兴市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面向在国外企业和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顶尖、高端人才。
2、在嘉兴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开展工作;
3、与所在企业签订不少于1年的聘用合同,每年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四条 嘉兴市引进的“域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所列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
2、首次与在嘉兴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或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3、所在单位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在所聘单位获得年薪达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五条 申请配套资助“引智项目”必须是获得国家、省级资助的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资助的战略产业人才引进项目、企业创新人才引进项目、现代农业人才引进项目、社会发展人才引进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等,具体以国家外专局发文的项目类别为准。
2、获得省级资助重点项目和常规项目等,具体以省外专局发文的项目类别为准。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的资助申报于每年上半年前集中开展一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根据有关要求,由用人单位向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申请材料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初审提出拟资助名单,递交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议。审定后,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予以公布。
(四)经费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公示结果拨付资助经费。
第七条 “引智项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批文,填写《引智项目配套资助申请汇总表》递交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会议,经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规定程序拨付。
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
第八条 根据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年薪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聘企业经费资助。对引进同一位“海外工程师”的企业资助不超过3年。已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九条 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直接列入嘉兴市“海外工程师”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所聘企业资助。
第十条 对嘉兴市引进的“海外工程师”,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推荐参评“南湖友谊奖”、“西湖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对积极引进“海外工程师”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单位(基地)。
第十一条 根据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支付每位“域外专家”年薪超出30万元部分的20%,给予所聘单位年薪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引进同一位“域外专家”的用人单位资助不超过3年。引进的“域外人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市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予以通报,且5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法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属的资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