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浙人社函(2014)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今年7月1日到8月15日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作用,要把开展专项检查作为服务“四换三名”、“五水共治”等中心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落实工作责任,配足配强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分级负责,加强指导,层层落实,切实开展好此次专项检查。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地要按照省厅文件规定,突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积极联合环保、安监、工会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三产服务业及重点水污染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企业技术工种就业准入、违法使用童工、夏季防暑降温措施执行情况等内容结合起来作为检查重点。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注重分类监管和指导服务,帮助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建立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对媒体、网络等正面引导。要结合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推广企业在开展“双爱”、构建和谐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典型,树立良好的示范导向。同时对查处的一些重大违法行为和案件,要加大曝光力度。
四、认真做好统计总结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本地专项检查的方案细化、数据统计和工作总结,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材料。请各地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汇总情况报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人:钱海明 徐沈斌,联系电话:82228838;传真电话:82228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