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新政策,居民医保更惠民!
通 知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你们好!
2010年4月南昌市政府出台了《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此次出台的新政策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降低了个人缴费标准。为使居民朋友能够更好了解新政策,我局将医保新政策的主要变动内容及注意事项整理公布于此单:
缴费标准降低了:
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财政补助1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120元。门诊家庭补助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5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和抵缴大病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所以,自2010年起门诊家庭账户中的划入金额为成年人30元∕年,未成年人0元∕年)
按照2010年4月南昌市出台的《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规定,自2010年起,凡中断参保的,应自中断年份起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度的参保费用(如:2010年未缴费的居民,2011年参保缴费时需全额补缴2010年的参保费用,全额补缴的标准为成年人260元∕年,未成年人150元∕年,以后年度以此类推,少缴几年补几年)。为使我区居民2011年参保时避免因中断缴费而需全额补缴2010年度的参保费用,减轻我区居民参保压力,我局已将2010年的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10年6月25日,2010年尚未缴费的居民,请予此期间内尽快完成2010年度的参保缴费。
中断缴费期间的门诊家庭补助金自补缴后予以补足(即成年人50元∕年,未成年人15元∕年),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注意:于2009年10月起,我局已经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 < 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的规定,按照成年人144元∕年,未成年人60元∕年的缴费标准组织完成了2010年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4月底,政府出台新政策,按老政策筹资标准缴纳了参保费用的居民,除正常享受今年的医保政策外,未成年人缴纳的60元将作为2010年、2011年两年的参保费用,成年人多缴纳的参保费(44元∕人)将用于抵充下一年的部分参保费,即2011年参保时只需缴纳56元∕人(到时候我区银行医保缴费系统会自动加以识别),2010年12月31日以后仍未办理2011年续保缴费的居民,其多缴纳的参保费会自动划入您的医保卡内,用于门诊消费。
特殊病门诊待遇明显提高了:
2010年4月南昌市政府出台的《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将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提高,具体执行标准为:
1、恶性***、血友病、艾滋病限7000元;
2、糖尿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慢性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二期、再生障碍性贫血限3000元;
3、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限2500元;
4、肺结核病、帕金森氏综合症限2000元;
5、精神病限1000元。其中,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保险限额多病种按其中单病种最高限额执行;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病种限额同样按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年度报销最高限额执行。(其中乙类药需先自费15%,再进入统筹内按比例报销)。
前往异地或非定点医疗医院就诊的居民注意了:
因病情需要需转外地治疗的,须经医疗报销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到异地或非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区的参保、续保的缴费时间,凡按时缴费的居民,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凡2010年度未参保缴费的居民,2011年度参保,成年人须缴纳360元,未成年人须缴纳180元。
我局已向西湖区各劳保所、社区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发放了西湖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单(2010版),为了您能全面了解医保政策,保障自身权益,建议您前去领取并仔细阅读。
医保业务知识咨询电话:86565038
西湖区医保局
20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