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定点药店循环互督制度(2007年劳动保障创新成果四)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在方便参保职工购药、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确实有少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管理不规范,超范围经营,将保健品、生活用品等纳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健康、规范运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实现定点零售药店的自我管理、相互管理,我局结合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和征求多方意见,制定了《扬州市市区定点零售药店相互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此办法,突破过去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体,定点药店为被监管对象的传统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实现定点零售药店的自我管理、相互管理。
一、完善组织机构,推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一套管理模式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完善组织机构的支撑。因此,《办法》规定首先成立定点零售药店相互监督管理理事会,其主要负责监督、通报相关监管情况。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其中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3名,局医保处工作人员1名,社保中心工作人员1名;3名定点零售药店理事会成员采取自我推荐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每年度调整一次。理事会每月对相互监督情况至少进行1次全面巡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通报巡查情况,每季度对本季度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以简报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通过成立相互监督管理理事会,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监管职能,为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打破传统模式,构建定点药店轮岗互督机制
目前包括我市在内的各地定点药店管理均采取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体,定点药店为被监管对象的传统监管模式,不可否认这一模式近几年在方便参保职工购药、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定点药店数量的不断增加,无疑将增加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压力,影响监管实效。对此,《办法》规定市区各定点零售药店既是监督机制的主体也是被监督对象,由理事会每季度对市区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循环分组,定点药店按照分组表中序号依次以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形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检查(如1号监督2号,2号监督3号,依此类推,末位监督首位)。
通过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增加定点零售药店相互管理、自我约束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管理水平,强化了监管力度。
三、重申督查内容,不断提升监管实效
《办法》明确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按照部、省、市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做好相互监督工作,并着重对以下具体内容做好相互监督与相互检查:(1)购药刷卡“证、历、卡”三项是否齐全;(2)经营药品的店堂内不得设柜摆放食品、生活用品、日用品、化妆品之类商品;(3)不得有以药易药和以物易药刷卡的行为;(4)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在定点以外的其他分店挂定点的标牌,不得为非医保定点的药店、诊所进行代刷卡服务;(5)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实际外配药品名称对参保人员出具电脑打印的超市式票据,同时要求清单中的药品商品名与实际药品的数量、名称应相符。
通过重申监督内容,定点零售药店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和管理要求,提升了相互监管实效。
四、明确互督规则,确保新型监管模式良性运行
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分组名单自行组织对被监督药店监督检查活动,并填写相互监督表,于次月结算医保费用时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方药店一经发现被监督方存在违规行为,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在监督期内,若经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发现或经其他分组药店及群众举报,并证实存在违规行为的药店,与其监督方一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监督方药店若未按要求每月对被监督方进行监督检查的,发现一次扣除质量考核金1万元,3次以上(包括3次)暂停医保定点。
通过明确相互监督规则及对应的处罚标准,充分调动起各定点零售药店相互监督的潜力和动力,确保新型监管模式的良性运行。
上述《办法》已于今年11月份正式出台,运行至今虽不足一个月,但却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肯定,我们相信通过充分调动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潜力,构建起药店相互监督和劳动保障部门监控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模式,将有效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的,进一步促进我市医药定点零售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