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俊奇蔬菜店销售的芹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醚甲环唑。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7公斤,货值75.2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元;罚款500元。
2.雨花台区慧豪食品店经营的去骨凤爪。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公斤,货值18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查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3.雨花台区豫来宁卤菜店经营的卤猪蹄(自制)。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公斤,货值14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查验涉案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罚款500元。
4.雨花台区豫来宁卤菜店经营的卤猪头肉(自制)。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9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查验涉案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罚款500元。
5.南京市雨花台区石硕果蔬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13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元;罚款500元。
6.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7公斤,货值269.4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商家购入,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6.98元;罚款100元。
7.雨花台区尚明生鲜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公斤,货值7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元。
8.南京市雨花台区李一元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自制)。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公斤,货值378.7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添加复配膨松剂操作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3.75元;罚款500元。
9.南京市雨花台区硕硕生鲜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9.5公斤,货值127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元。
10.雨花台区鲜城鲜颖生鲜超市店销售的老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99.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元;罚款5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