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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泗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4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9月20日发表  

               

                               

               

                               

               

北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泗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

4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通知

镇机关、各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政办电〔2018〕88号)文件要求,为了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来宾市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来政办发〔2017〕76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北泗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等4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请遵照执行。

  ***:1. 北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 北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 北泗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 北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合山市北泗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1

北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实现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规范我镇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北泗镇人民政府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单位及职务

1

卢路遥

桂G201800173

北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2

蒙壮图

桂G201700457

北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来宾市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来政办发〔2017〕76号)、《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调整合山市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四、执法工作职责和权限

我镇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和查处工作。

五、执法程序

(一)受理立案

主要包括:我镇辖区发现各项行政违法行为;控告、检举、揭发或反映的;上级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要求复议或复查的;其他应查处的。在受理立案的过程中,重点对立案材料的立案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执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立案

严格按照立案手续及批准程序进行。

(三)调查

严格按照调查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四)处理

严格按照处理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五)结案

严格按照结案规定的程序立卷归档及备案。

六、听证程序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我镇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七、执行程序

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四)行政案件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八、处罚告知程序

我镇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人民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救济方式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一、监督举报

北泗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辖区有关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一)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北泗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举报地址:北泗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三)监督举报电话:0772-8978067

(四)监督举报邮箱:bs8978067@163.com

(五)邮政编码:546500。

***2

北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我镇机关、各二层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我镇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我镇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补填审批表。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纪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八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

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镇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北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3

北泗镇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本镇不得作出。

第三条 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七)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仅对以下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

(五)超出本镇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七条 本制度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4

北泗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镇机关、各二层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本镇辖区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本制度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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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01:32:4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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