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重要意义。
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二、思想重视,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组织干部职工把宣传贯彻批复规定与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让每名干部职工深刻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危害性。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率先垂范,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各级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持续不断地推进作风建设,努力成为忠诚、干净、担当的人社系统干部。
三、严格社保基金管理,加强稽核力度。
认真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和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参保缴费及费率调整政策,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风险防控,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稽核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贪污、挪用、挤占、调剂、截留和减免基金的行为。加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内部控制工作力度,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防止贪污、贿赂及欺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守住老百姓的“保命金”、“救命钱”。
四、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依规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协助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加大对《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参保人员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有效运用社会举报、现场检查、网上监管等手段,构建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同时与公安机关做好协同配合,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商、联合查办、信息查询等方式,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受理和侦办工作的意见》(黔公刑【2015】134号),做好欺诈骗保、贪污社保基金案件查处及移送工作,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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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的通知.pdf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pdf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