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92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才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605民初13923号之一
陈才兵: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才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民初13923号],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12月27日当庭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39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才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80271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从2018年1月16日起以13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5日起以45271元为本金,均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予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制品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2元(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81.11元,由陈才兵负担5341.31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5341.3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制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