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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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1日发表
根据省市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征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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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4:31:1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