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禅城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禅城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二、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确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以前的期间,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