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述地块为闭合红线单宗土地,以现状(净地)供地。 2. 外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竞得的,必须在本市注册成立其持有100%股权(全资)的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 3. 上述地块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388975.56平方米且>159160.86平方米。 4. 上述地块A区域用地面积为747***.43平方米,功能为商业、商务,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05635.60平方米,其中商业≥102817.80平方米(须设置集中封闭式商业≥80000平方米),商务≤102817.80平方米(含酒店式办公≤92536.02平方米);B区域用地面积为1***86.92平方米,功能为二类居住、商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49457.31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39565.85平方米,商业≥9891.46平方米;C区域用地面积为20358.62平方米,功能为二类居住,计容积率建筑面积≤61071.63平方米(可配建商业≤3%,即1832.15平方米);D区域用地面积为22471.89平方米,功能为二类居住、商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67411.02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53928.82平方米,商业≥13482.20平方米;E区域用地面积为5431.61平方米,功能为幼托(18班幼儿园),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F区域用地面积为17623.92平方米,功能为城市道路;G区域用地面积为2023.47平方米,功能为公园绿地。 5. 上述地块A区域须建设集中封闭式商业(以下简称“购物中心”)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8万平方米,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销售,该集中封闭式商业须为集购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集中式购物中心,不允许规划建设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家居建材市场等。 6. 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前向出让人提交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珠自然资储2020-24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如竞得人未能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签订《监管协议》申请,导致《监管协议》未能在《合同》约定签订之日前完成签订工作的,则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7. 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涉及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 8. 上述地块幼儿园以不低于《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建设,并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珠教基信〔2018〕21号)相关规定。 9. 竞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外币)。 10. 上述地块购物中心装修标准不低于3500元/平方米,若高新区管委会对购物中心装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1. 竞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供与国内知名品牌购物中心运营管理企业签订的针对本项目的合作协议,该运营管理企业(含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的其他子公司)须在国内已成功开业运营集中封闭式室内购物中心(不包括建材城、家居卖场、批发市场)。购物中心开业后,必须由已签订的品牌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管理运营。 12. 上述地块购物中心功能建筑物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截止之日起24个月内满铺开业(购物中心对外正常营业面积占购物中心报审图中所有商铺面积的90%或以上,视为满铺开业。如遇暴雨、强台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则开业时间顺延)。 13. 竞得人未完成上述第9、10点中任何一款约定的,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本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总额的3%按年度向竞得人收取违约金,直到竞得人完成为止。 14. 竞得人未完成上述第11点约定的,竞得人须于违约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总额的30%向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 15. 竞得人未能按上述第12点约定时间满铺开业的,则时间每延迟1个月,竞得人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月,直至满铺开业或收回土地为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16. 上述地块涉及由竞得人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的设施如下:B区域公共厕所(≥1处,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处)、环卫作息点(1处,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社区用房(≥1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C区域公共厕所(≥1处,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处)、社区用房(≥1处,建筑面积≥600平方米);D区域公共厕所(≥1处,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处)、社区用房(≥1处,建筑面积≥600平方米);E区域幼儿园(1处,18班,用地面积5431.61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G区域用地(用地面积2023.47平方米)及用地所建附着物;竞配阶段产生的人才住房。上述配建设施由竞得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高新区管委会,并由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接收管理,产权归高新区管委会;竞配阶段产生的人才住房(下称“配建住房”)由竞得人建成后无偿移交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产权归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配建住房移交环节中所产生的税费,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由竞得人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自承担。 17. 上述配建住房具体的户型面积与本项目规划报建的户型面积相协调,原则上配建住房按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确定。规划设计方案阶段,本项目开发企业应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相应的户型套数和总面积,并由规划部门在出具审核意见时明确。 18. 上述配建住房以分散建设为主,集中建设为辅,并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交楼标准原则上与本项目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交付标准相一致,如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标准,市、区住房保障机构选房后,开发企业应按照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装修后无偿交付。配建住房属分散建设的,在项目批准预售时,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确定的户型要求和面积总量,从本项目报备的楼盘表中通过系统随机选取。 19. 当上述地块的竞买价格未达到最高限价时,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当上述地块的竞买价格达到最高限价时,转为竞人才住房面积,人才住房面积按增配幅度为200平方米/次进行竞买,配建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最多者为竞得人,最高限价为成交价。上述地块未达最高限价前无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 20. 上述地块F区域(用地面积17623.92平方米)的道路已建成,竞得人在取得整宗土地产权后须将F区域用地及用地所建建(构)筑物、附着物产权(含地下空间)无偿移交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且各区域不得利用道路地下空间相互连通。竞得人可利用道路上空进行立体交通组织及衔接,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市政管线敷设,具体方案须经审批确定。 21. 竞得人领取上述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按照办理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行业主管部门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2. 上述地块动工期限为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期限为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截止之日起三年内。 23. 上述地块竞得人须清晰了解出让地块周边规划现状及地块所处区域规划发展动态,并无条件接受地块以外规划调整一切事项。 24. 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