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登记和标志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规模的高速发展,众多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普遍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机械设备除了拖拉机、收割机等少数类别的农业机械和叉车、起重机械等部分场(厂)内专用机械设备有比较明确的注册登记和安全检验制度要求外,大量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并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使用备案或日常检验。目前的管理机制不但导致了大量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游离在监管之外,甚至连最基本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或使用量情况都因为没有登记而缺乏相对准确的数据。
我国从2008年开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执行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2016年4月执行国Ⅲ排放标准,2017年对新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环保信息公开,在排放标准制定、执行以及信息公开工作上较欧美等发达国家起步晚。目前,我市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大部分出厂时间长,排放标准偏低,排放污染较为严重,而且年份较长的机械设备无法提供合格证等证明,没有直接的排放标准信息,对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库工作造成非常大困难。
2018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经检测排放未达到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三类限值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含农业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域使用。为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通过核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排放标准和核发标志,从源头做好机械设备进出场登记管理,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在禁用区域使用,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者对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推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出市场机制,对推动我市大气污染减排,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可行性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发布《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2019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本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建成本行政区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
三、起草经过
2018年11月开始,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关于鼓励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精神,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到部分省市城市进行学习考察,草拟了《关于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登记和标志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等行政部门及各区(功能区)意见。2019年1月2日至18日,在市生态环境局绿色明珠公众网进行主动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合法意见进行采纳修改后,最终形成通知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三部门联合印发。
四、通知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珠海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区域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机、内燃桩工机械和叉车等。
(二)排放标准界定方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的判定,按照出厂合格证等材料、机械环保信息标签、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代码、生产日期依次判定。没有资料证明排放阶段的,均认定为“国Ⅰ及以前”排放阶段,机械所有人对认定的排放阶段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排放阶段复核确认。
(三)标志的分类。
绿色标志、黄色标志、红色标志。
(四)标志的有效期。
绿色标志的有效期为2年,黄色标志的有效期为1年,红色标志的有效期为半年。
(五)申请条件。
珠海市辖区范围内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且机械设备资料或发动机、机身铭牌等基本信息齐备完善的。
(六)申请流程。
1.机械设备所有人或施工单位在“珠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系统”注册个人或单位信息(可***办理);2.提交机械设备资料及照片;3.生态环境部门现场随机抽查;4.后台核实信息确定排放标准;5.向备案人发送审核结果提醒领取标志;6.备案人选择领取标志方式(***或快递);7.将标志张贴于机械设备。
(七)申请时间。
一是在用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本通知实施后60天内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二是新增、流入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使用之日前30天内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三是对标志核发有异议的,需在领取标志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八)办理费用。
办理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领取标志选择快递方式的需自行支付快递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