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保有关问题进行规范
我市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保有关问题进行规范
日期:2008-07-18|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将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日前,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发文,对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了个人帐户的衔接和延续办法。2008年1月1日以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原特殊人员统筹管理办法个人帐户历年积累和资金,按有关规定奖励返还后,剩余资金全部结转按新办法参保后建立的个人帐户,不得兑现给个人或挪作它用。
二是达到退休年龄的医保个人帐户待遇参照退休职工。对2005年2月1日以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原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现行办法参保后,其个人帐户计入额参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70周岁以下的按每人每月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70元计入。
三是属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其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中心统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