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1-11|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事局文件
青人办发〔2006〕237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
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6〕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我市范围内聘请单位的年检工作由市外国专家局统一归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依法、高效、务实、简化程序”的原则共同做好。
二、对《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单位要逐项逐条加以对照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的文字材料须附电子文档)报市外国专家局。
报送材料即“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检自查报告”,可从山东人事信息网http://www.sdrs.gov.cn“网上办事专栏”中的“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网页上。
三、年检所需要的各项材料,请于1月18日前报送市外国专家局。不参加年检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
联系人:郭俊杰
王 娟
电 话:85911893
传 真:85911347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外国专家 资格 年检 通知
青岛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办发〔2006〕186号
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
做好2006年度全国外国文教专家
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2006年度全省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外办、公安厅和教育厅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由省人事厅归口负责,会同省外办、公安厅和教育厅办理。各市所属聘请单位的年检工作,由各市人事局归口负责,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办理;驻鲁国家部(委)、省属高等院校的年检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会同省外办、公安厅和教育厅等部门办理。
二、年检工作主要以聘请单位自查为主。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互查或抽查。驻鲁国家部(委)、省属高等院校的年检互查和抽查工作,由省人事厅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省外办、公安厅和教育厅等部门进行。
三、各聘请单位要按照国家外专局文件规定的年检内容,对照检查本单位工作情况,总结一年来的成绩和经验,认真填写自查报告(见***2)。部(委)、省属聘请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两份,电子版一份)及《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证书》原件报省人事厅;市属聘请单位的自查报告(书面两份,电子版一份)及证书原件,由各市人事局负责收集汇总,并于12月25日前报省人事厅。
四、各市人事局要根据国家外专局文件要求,认真审查聘用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检查聘请单位的法人是否变更、行业资质状况、聘请外国专家的质量、数量、经费保障以及聘用期间是否出现问题等情况。在此基础上,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所属聘请单位自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写出本地区年检工作总结,填写年检情况统计表(见***1),于12月25日前报省人事厅。
五、省人事厅将会同省外办、公安和教育等部门对照标准审核聘请单位的工作和管理现状,提出准予注册、暂缓注册、注销聘请资格、吊销聘请资格的年检意见,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审批结果将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全省公布。
联系人:修鲁滨
电
话:0531—86118334
传
真:0531—86118524
电子邮件:saiep@sdrs.gov.cn
***:1.2006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检情况统计表
2.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检自查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
外专发〔2006〕125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外国文教专家
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要求,为做好2006年度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1、对聘请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是否给予认真指导和帮助,为聘请单位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
2、是否严格按行政许可规定,初审聘请单位资格、审核《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签发《外国专家证》等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3、对没有聘请资格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擅自聘请外国人是否及时清理和严肃查处。
4、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与所聘用外国人之间合同争议处理情况,违约处理情况。
5、对外国专家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处理和报告情况。
6、承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对健康证明把关情况。
二、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的年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况。
2、本单位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3、本单位的安全制度,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外国文教专家合同规定(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工资标准)以及合同***等执行情况。
5、在处理与外专、外教的合同纠纷中,是否依法行政,有哪些典型事例,汲取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6、对涉及安全、政治、宗教等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7、取得的主要聘请成果、经验和问题。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分类指导,对聘请单位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具体操作可仍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自查为主,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查和抽查。所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全面的自查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不参加年检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
四、年检工作,由各省、区、市外国专家局统一归口负责,与外事、教育和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年检工作。
中央部委所属教育系统聘请单位的年检注册由驻地省、区、市外专局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聘请单位应主动将年检报告及时抄送所隶属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北京地区中央部委非教育系统聘请单位的年检注册工作,由我局文教专家司会同北京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各地方、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好聘请资格单位年检工作,省、区、市外专局要会同外办、教育厅(委)、公安厅(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对照标准审核本地区聘请单位的工作和管理现状,提出准予注册、暂缓注册、注销聘请资格、吊销聘请资格建议。请各地方、各部门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年检报告(A4纸打印),并附本地区聘请单位年检名单。
我局将对各地区、各部门提交的年检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复,并于2007年第一季度向全国通报2006年度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情况。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