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郑剑戈辞去肇庆市人民政府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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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1日发表
(2017年8月7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郑剑戈因工作变动而辞去肇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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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20:03:1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