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开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
通 告
(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现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精神,通告如下:
一、公民在火葬区(各乡镇、街道离公路沿线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从2019年起,为实行遗体火化的逝者家庭提供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推进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采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提供补贴等方式。经办人(指逝者的亲属、监护人或丧事主办者) 凭遗体火化证、火化***和殡仪服务机构运尸***等相关票据证件,经开江县民政局审核属实后,领取相关费用。
三、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火葬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四、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营运尸体、设立停放尸体和吊唁活动的场所。禁止在殡葬服务机构、森林、草原等区域祭祀时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违反本规定,由县民政局和县交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制止。
五、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火葬区骨灰装棺再葬。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或火葬场按规定处理。
六、各乡镇(街道)可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乱葬乱埋。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向户籍在本辖区的村民亡故后提供安葬用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修建坟墓。已取缔的原明月坝公墓,禁止重新建墓。
七、大力支持和推进殡葬改革。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鼓励通过追思会、告别会等方式缅怀逝者,倡导采用鲜花、音乐、诗歌朗诵等绿色环保方式悼念故人。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殡葬文化和建设美好精神家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丧葬活动中,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八、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谩骂殡葬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交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和本《通告》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通告自行废止。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