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有关规定,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禅城区财政部门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请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点击“年度登记”填写申请资料,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1);
(二)营业执照;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本机构参加社保的证明。
以上第(二)第(四)项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需标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复印件请尽量使用双面复印。
二、各代理记账机构应高度重视报备工作,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表格,按时报送材料,报送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的工作单位必须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如不一致的,请持证人先向其会计从业资格证管辖部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四、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请一并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
五、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一并办理代理记账机构注销手续,并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六、请各镇(街道)财政局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2016年度报备工作,认真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材料,若发现问题须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于5月20日前将报备汇总情况(见***2)报送我局会计科。
七、区财政局和各镇(街道)财政局将根据报送的材料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逾期未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禅城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及2016年度报备情况汇总表.xls
区财政局、各镇(街道)财政局地址和联系电话.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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