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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指南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5日发表  

一、服务范围

(一)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越秀区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二)符合本文件第四章申请条件要求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提出申请。

二、服务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7号)。

三、实施机构

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区级及以上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各实施机关根据所属级别与环节不同,分别为: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以及相关工作;

(二)区房管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以及批准申请保障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四、服务条件

(一)申请对象

以下两类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合租的,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余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该套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主申请人缴交。

1.对象一: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

2.对象二:其他新就业无房职工。

(二)申请条件

1.对象一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对象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广州市户籍;

(2)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三)批准条件

1.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

(2)符合申请条件且审核通过。

2.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服务内容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符合条件的越秀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具体批次的分配方案并公布。

(二)个人(家庭)申请本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分配。申请审核通过的,获得摇珠资格。摇珠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1人户原则上分配单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配租成套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高于30平方米。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五)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不予续租,必须退出。

六、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在网上预申请期限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专题网页进行预申请,如实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在网上提交。预申请成功后,前往街道办事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表1、表2。

表1对象一(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套数)

复印件

(份/套数)

属于必须/

可选材料

1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由申请对象如实填写。在网上预申请通过后在网办大厅自行并打印。

1

0

必须

2

户籍证明

申请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一份

供核对

1

必须

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及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供核对

1

必须

4

广州市人才绿卡复印件

提供广州市人才绿卡原件供核对

供核对

1

必须

5

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予以确定的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1

0

必须

6

《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

1

0

必须

7

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供核对。

供核对

1

可选

8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供核对

1

可选

9

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才公寓租赁协议(租赁证明)复印件

《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承租单位自管房情况证明》或《人才公寓租赁协议(租赁证明)》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0

《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供核对

1

可选

11

在校证明

共同申请人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

1

0

可选

12

其他证明材料




可选

注1: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证明、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为A4纸尺寸。

注2:可选材料根据申请对象自身实际情况提供。

表2对象二(其他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套数)

复印件(份/套数)

属于必须/

可选材料

1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由申请对象如实填写。在网上预申请通过后在网办大厅自行并打印。

1

0

必须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及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供核对

1

必须

3

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一份

供核对

1

必须

4

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予以确认的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1

0

必须

5

《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原件

1

0

必须

6

社会保险缴交证明材料原件

提供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历史汇总表原件。

1

0

必须

7

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证明复印件

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证明原件供核对

供核对

1

可选

8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提供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供核对

供核对

1

可选

9

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供核对。

供核对

1

可选

10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供核对

1

可选

11

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才公寓租赁协议(租赁证明)复印件

《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承租单位自管房情况证明》或《人才公寓租赁协议(租赁证明)》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2

《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供核对

1

可选

    13

在校证明

共同申请人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

1

0

可选

14

其他证明材料




可选

注1: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证明、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为A4纸尺寸。

注2:可选材料根据申请对象自身实际情况提供。

七、办理时限

街道办事处初审办理时限: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复核办理时限:区房管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公示批准时限: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区房管局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八、收费标准

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领取资料

申请对象一可前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对应批次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申请对象二可前往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对应批次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申请对象也可登录网址(http://www.gzcc.gov.cn及http://wsbs.gz.gov.cn)上述资料。

(二)预申请和受理

1.申请对象在网上预申请期限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办事一站通”,选择“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根据申请网站录入申请相关信息资料并网上提交。

2.申请对象网上预申请成功后,并打印《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前往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象一前往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对象二前往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初审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2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房管局。

2.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房管局提交异议申诉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异议申诉。

3.初审过程中需要申请对象补充资料的,将向申请对象发出补充通知。申请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不领取通知或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四)复核

1.区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2.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异议申诉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异议申诉。

3.区复核过程中需申请对象补充资料的,将向申请对象发出补充通知。申请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不领取通知或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五)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网站(http://www.gzcc.gov.cn或http://wsbs.gz.gov.cn)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异议申诉,并会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核实。

(六)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公布网站为:http://www.gzcc.gov.cn或http://wsbs.gz.gov.cn。

(七)摇号分配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印发的摇号分配指引操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举行摇号分配仪式,在网站上公告摇号分配结果。

(八)签订租赁合同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发放签订租赁合同通知书,申请对象按通知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九)办理入住手续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派发入住通知。申请对象按通知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十、服务信息

(一)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外服务窗口,详见***1。

(二)预约

申请对象在网上预申请期限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办事一站通”,选择“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网址http://wsbs.gz.gov.cn),根据申请网站录入申请相关信息资料并网上提交。网上预申请成功后,可并打印《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咨询

1.咨询途径

(1)现场咨询:各街道办事处对外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 020-83370416(区房管局)。

2.咨询回复

咨询类能直接回复则当时回复,不能直接回复的则采用信访等书面回复。

(四)办理进程查询

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通过专栏首页的“申请进度查询”按钮进行查询。

(五)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20-83370416。


***1:

受理地点一览表

窗口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办公时间

越秀区华乐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麓苑路49号三荣大厦二楼

020-83499491

周一至周五:AM 9:00—12:00 PM 2: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越秀区矿泉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沙涌南洪荫围13号一楼

020-36376692

越秀区六榕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六榕路109号

020-81716593

越秀区洪桥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小北路洪桥街27号二楼

020-835***306转627

越秀区北京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惠福东路472-482号

020-31058890

越秀区东山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五羊新城寺右北街26号之1二楼

020-87375989

越秀区建设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建设五马路18号首层

020-83766390

越秀区黄花岗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水荫路33号(黄花岗街道办事处政务大楼)

020-87766975

越秀区梅花村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梅花路21号

020-38627724

越秀区光塔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光塔路21号二楼

020-83301024

越秀区流花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一街8号

020-361***895

越秀区大东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东仁新街8号

020-83843681

越秀区白云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白云路筑南大街8号一楼

020-83854341

越秀区农林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执信南路***号首层

020-87608765

越秀区人民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一德路154号

020-83339749

越秀区登峰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麓景东路55号

020-83490103

越秀区珠光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珠光路54号

020-83184696

越秀区大塘街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中山四路秉正街17号一楼

020-8330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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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11:53:2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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