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在政府采购监管中的放管服改革
今年以来,我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省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了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结合近日省财政厅在南充举办的2018年度全省财政系统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班上的会议精神,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工作中,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落实“放、管、服”改革,打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积极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
一、精简政府采购程序,压缩项目计划备案资料。应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实施计划备案—委托代理机构—需求论证—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支付资金的政府采购基本程序进行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采购人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简化收集采购单位资料,避免重复修改,反复修改的现象。凡是采购方式合法,资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并上网公告,1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并上网公告,提高采购时效。
二、减少行政审签环节,提高项目实施的运转效率。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程序,本是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在实施采购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很单纯的内部业务活动。结合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对全省2017年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和我县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当及时清理和整改过多行政部门、领导环节对采购项目计划备案以及对采购文件变相实施审批,违背采购法规的地方管理问题。切实减少采购人多头跑路、重复签字的环节,让采购计划备案只在财政部门终止,提高采购项目运转效率。
三、拓宽采购代理渠道,优化采购服务质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集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代理业务,并签订采购代理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采购人自愿和需要选择专业的社会代理机构,严禁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采购代理服务。拓宽采购人对于涉及行业标准高、专业知识复杂、组织专家论证的采购项目择优选取社会代理机构的渠道,取得采购代理优质服务效果。同时,应当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突出采购人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和整改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阻扰或限制供应商和社会代理机构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能够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学习借鉴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不再收取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保证金。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及时清理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应退未退保证金的行为,对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行政处罚的供应商保证金在年底前应当及时缴纳入国库,以后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应当由采购人收取,方便监督进度,有效管理资金,严禁挪用截留。同时,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关于节能环保、中小微(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企业价格扣除、支持民族不发达地区等政策,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宏观调节机制作用,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