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西统征安置告字【2014】2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3】770号文件批准,西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充县义兴镇神垭宫村2组、殿子山村3组、殿子山村4组集体土地53.405亩(具体位置见附图)实施征收,作为乡镇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办公室依据川办发【2008】15号、川办函【2008】73号、川办函【2009】302号、川国土资【2009】54号和川办函【2009】92号文件拟定以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50元/亩)的10倍(每亩1.45万元),本次征收应支付土地补偿费总额为77.437万元,该款在完善征地相关征地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专用账户。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部分的支出。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的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50元/亩)的6倍(每亩0.87万元),本次征收应支付安置补助费总额46.46万元,该款在完善征地相关征地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专用账户。安置补助费应专项用于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个人应承担部分的支出。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赔偿费:青苗补偿费为580元/亩,本次征收共应支付3.10万元;地上附着物赔偿按川府函【2012】92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赔偿在完善征地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给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到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本次征收土地应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名额以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办公室核实通知的名额为准,被征地村(居)委会应加强安置人员名额分配的指导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安置人员转户口和退出承包土地、自留地等手续,将安置人员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办公室集中审核,统一纳入社会保障。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对本公告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4年3月15日前按规定向我办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西充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办公室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