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龙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治理电动自行车在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根据区安办《关于印发嘉陵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嘉安办〔2018〕62号)要求,乡人民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组织机构
成立桥龙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彭 宏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雷春燕 武装部长、分管安全副乡长
成 员:陈 宇 综合办主任
唐 志 财政所所长
李 进 安办主任
胡青龙 安办干部
赵炳权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安办,负责工作协调、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综合治理时间自方案下发之日开始,至2019年2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25日前)
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
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四、治理范围
本次综合治理所涉及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五、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
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
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三)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在公共场所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五、各单位职责分工
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安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道安办: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乡安办、综合办:负责指导各村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乡安办报告。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
由乡安办牵头,乡综合办、文化站、各村配合,广泛宣传违规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用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事故来开展教育宣传。
(二)规范停放充电
重点检查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现象,制止违规违法行为,防范发生火灾事故。
(三)依法严格整治
道安办要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经营店,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各村民委员会加强日常检查,发现在公共场所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上报乡安办、派出所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沟通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
(二)严格督导检查
乡安办要加强全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责任编辑: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