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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7日发表  

广委办〔2020〕16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广元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厉行节约等原则。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第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维修、调配审批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公用房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事务性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核以及投资安排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日常维护、节约型机关建设以及办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公共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属,逐步统一登记或变更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协作完成权属统一登记;使用单位按要求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清查盘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纳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使用单位应当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定员,核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等。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提出调剂建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审批,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符合办公用房功能要求,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确因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且满足后述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无办公用房的;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安全,需要搬迁的;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其他确需建设的情况。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市级党政机关和县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县级党政机关和乡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申报前应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统一制式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不得违章搭建等。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进行内部公示。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条  项目批复中明确和党政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或者转为企业的,应当在撤销批文下达或者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所需办公用房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调剂安排,不能满足要求的,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借用,在撤并或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归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多个单位在同一楼宇或者院落集中办公的,应当建立由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最多的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参与的物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维修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禁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维护维修,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未纳入计划的突发应急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按项目管理规范自行实施,所需经费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支解、拆分项目,项目实施后要将实施情况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查勘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办公用房大中修或属多个单位共同使用办公用房的维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或委托实施。

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后述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作为办公使用的;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第二十八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县区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二至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拆除。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情形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需配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应当依据国家建设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核定,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  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在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具体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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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2:23:3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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