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分类施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6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自立脱贫力度,改善相关就业人员和部分退休老人的基本生活,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分类施保政策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9月起,对有关政策措施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就业补贴标准
对原沪民救发(2004)79号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适当调整,从每人每月18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70元。
有劳动收入人员的范围仍按沪民救发(2002)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就业人员部分收入免予计入家庭收入
对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生活补贴,改为先从其本人实际收入中,按照现行就业补贴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算为家庭收入。
三、对退休老人部分养老收入免予计入家庭收入
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退休人员的部分养老收入先从其养老金中予以免除,免除标准为110元,其余部分计算为家庭收入。
四、具体要求
(一)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上述家庭,可结合低保复审程序,在复审时一并重新计算后相应调整低保金补差。
(二)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以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