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东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推动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尽快实现各类项目落地,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起草了《东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本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执行性,现将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各部门、组织和公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322916,邮箱:dlgt6322916@163.com)。
***:东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暂行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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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参照北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三条【出让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出让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出让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包括乡镇农民集体组织、村农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委托授权具有土地交易市场法人资格的东兰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作为出让实施主体,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出让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权属明确,依法登记并领取了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
(二)用于出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三)出让行为应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决议同意,并经上级行政单位批准;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了其他条件的,也应当符合。
第七条【入市平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信息。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分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由东兰县国土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按同一时期同一区片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同一时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支付给农民集体组织,其余部分作为政府调节金上缴财政。
第九条【出让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条【出让申请】符合就地出让条件的,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委托授权东兰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出让条件要求组织申请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让申请。
第十一条【审核批准】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出让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出让委托】达到出让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委托授权东兰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申请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勘测、设定用地条件、发布公告、审核竞买人资格、拍卖(挂牌)等出让工作。
第十三条【出让流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
第十四条【出让服务费】出让服务费如招标服务费、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等,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有关标准和时间约定由竞得人支付。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出让合同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或其委托授权的入市实施主体和受让人直接签订,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规范文本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使用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权能】在使用期限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八条【土地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持出让合同和有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